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政局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後始發現有該等情 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三條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申請人前曾有一年內不受理申請之情事,於一年內再提出申請並獲許可 ,且經民政局撤銷該許可使用處分者,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 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