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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申請人辦理活動,不得為營業行為。如需辦理任何勸募行為之活動,須 經勸募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場地使用申請時檢附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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