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辦理活動,不得為營業行為。如需辦理任何勸募行為之活動,須
 經勸募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場地使用申請時檢附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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