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弘道祠入祀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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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孔子教育理念,表彰對教育、文
    化具有卓越貢獻者,身後得入祀臺北市弘道祠(以下簡稱弘道祠),
    以崇矩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弘道祠由本府設於孔廟儀門之東側,由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孔廟管委會)負責管理維護。

三、對大臺北地區的教育、文化有具體卓越貢獻、德術兼備,且逝世三十
    年以上者,經審議通過後得入祀弘道祠。

四、入祀弘道祠採推薦方式辦理,推薦者以學術文化教育機關團體為限。
    推薦者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詳細填具事蹟
    表二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孔廟管委會辦理審議事宜。

五、審議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初審由孔廟管委會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就被推薦者資格要件
    辦理審查。
    初審通過後再提本府複審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六、本府複審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並置委員十至十四名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本府教育局局長( 2)本府
    文化局局長( 3)本府民政局局長( 4)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七
    至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複審審議完成之日止。

七、本府複審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審議結果提市政會議備查後公告,並擇期辦理入祀事宜。

八、入祀禮由孔廟管委會決定辦理日期及方式。
    常祭禮於每年九月二十八日孔廟釋奠典禮後舉行,由市長親自或派員
    主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