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應隨案繳納。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具體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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