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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 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 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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