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及其他支付憑
  證,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以下簡稱簽證人
  員)簽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