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左列規定編製付款憑單及其附件:
  一、填製方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支付款項受款人及用途相同,而須分在不同工作計畫別支付
        者或工作計畫相同而受款人不同須同時辦理支付者,均得併填一
        份付款憑單。
  (二)每筆支付款項之領取方式、年度別、門別或統籌科目之預算不同
        者,均應分別填製付款憑單。
  (三)每筆支付款項分簽二張以上支票者,須附分開支票清單,其每份
        清單之受款人以五十筆為限。支票由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併填一
        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由受款人自領者,則應就每一受款人分
        別填製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
  二、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份數不得短少。
  三、預算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左列規定填列:
  (一)預算內之支付,應按本府總預算內所列歲出預算政事別之「款」
        「項」「目」「節」及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科目填列。
  (二)其他款項之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支付法案內
        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三)預算科目之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支付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時,應在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欄內分別加
      蓋「第二預備金」或「特別預算」字樣,動支預備金者,應將核准
      文號在「附記事項」欄內註明。
  五、付款憑單及其附件金額之大寫、小寫、散數、總數,均應相符。
  六、大寫金額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有更改,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
      員應在更改處蓋簽證印章。
  七、實際支出用途欄,應摘要填列。
  八、受款人得就左列方式選定支票領取方式,在相關欄內詳明填列。
  (一)存帳: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其存款之金融機構
        名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等填明。
  (二)郵寄:
      1.普通掛號郵寄,以受款人在金融機構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2.報值掛號郵寄,以支票金額在本府所定限額內及受款人在金融機
        構未設有存款帳戶者為限。
  (三)候領:
      1.受款人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
      2.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九、憑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送存支付處者相符。
  十、付款憑單有附件者,應將名稱及件數列明。
  十一、扣款之處理:應按扣款金額、扣款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分別編製或併製一份付款憑單,並檢附扣款金額、扣款人姓名
      (或名稱)地址清單及每一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辦理。扣
      繳之款,應由各機關將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關係通知單「
      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原支用機關領回轉發。其委託支付處
      代繳者,應附送繳款有關單據。
  十二、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應分別註明。
  十三、「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記載支票免劃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者
      ,應由支用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核章證明。
  十四、受委託機關支付委託預算時,應將委託機關名稱代號在預算科目
      欄註明。
  十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註明合約編號審
      計機關監辦人。
  十六、受款人為營利事業者,除詳細填寫受款人名稱、地址外,應將採
      購物品或營繕工程達本府所定金額以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日期、字
      軌、號碼、金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付款憑單或其附件相關欄內
      ,逐一填明。如受款人係開立普通收據應寫受款人之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及「普通收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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