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 即通知支付處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 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簽發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 關負責追回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