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付款憑單簽證送出後,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
  即通知支付處止付,另以書面通知其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
  還,並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簽發支票而損失庫款者,應由原編製機
  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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