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支票簽開後,應依左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
      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查對餘額人員或其他指定
      代理人員簽章。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
      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
      規定記載區分。
  九、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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