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簽開後,應依左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
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查對餘額人員或其他指定
代理人員簽章。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
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
規定記載區分。
九、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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