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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支付處簽妥支票之付款憑單,支付處留存聯及其附件於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憑單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退還支用機關聯,併 同對帳單退還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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