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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統一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之統一編訂,財政局得指定支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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