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核定分配各機關預算未於年
  度開始前十日送達有關機關者,應由主計處報請本府核准後,通知各有
  關機關及支付處先按上年度七月份經常門分配數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
  預算核定後再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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