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總預算內退休撫卹金及各項補助費等統籌性科目,完成法定程序後,由
  本府一次分配,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支付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支付情形及餘額,陳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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