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領款人支領之款如須繳回者,雖未經支用機關填發支出收回書亦得逕 將應繳回之款,以書面載明繳回款金額,原支用機關名稱,支領年月日 及用途,送交市庫核收,由收款支庫代填支出收回書列收庫帳。 前項由領款人逕行繳回之款,所屬年度及預算科目等如有不明,收款市 庫無法代填支出收回書時,得代填繳款書以「暫收款」科目先行列收庫 帳,並通知原支用機關補填支出收回書沖正庫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