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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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提供本局廉政業務稽核、涉嫌貪瀆違紀風紀案件調查工作之法
          律及專業服務之諮詢事項。
    (三)督導及考核本局廉政工作之推動執行事項。
    (四)檢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
    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並置委員共十八人,由本局另一副局長、主任
    秘書、各科室主管及所屬稅捐稽徵處、動產質借處處長兼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政風室職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專業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業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