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落實獎金
    依個人績效核發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於考核年度內任職單位異動者,依其各任職單位在職日數比例合
    併計算考核總成績。但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依各任職單位在
    職日數占總在職日數比例換算全年度成績後辦理考核。

三、正、副首長、秘書及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級
    權責,按第四點至第六點之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及行
    政工作成績考核之,並依第七點業務缺失及第八點業務推行績效顯著
    之加、減分,合計為考核總成績。

四、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包含預算達成成績、營業成長成績、
    質借件數貢獻度及質借金額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五、各分處及組室依業務性質不同訂定各項指標衡量經營績效,經營績效
    指標達成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分方式由本處另訂
    之。

六、行政工作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基準評定:
    (一)行政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1.主管人員及組室行政人員
           (1)領導才能。
           (2)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2.分處櫃員
           (1)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能否依規定辦理
              。
           (2)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3.分處倉管員
           (1)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能否依規定辦理。
           (2)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能否依規定辦理。
           (3)業務行政推動、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4.工友
           (1)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2)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二)個人獎勵占百分之八(嘉獎一次得一分,與業務無關之獎勵不
          列入計算)。
    (三)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四)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七、業務缺失減分:
    (一)主管人員及組室行政人員
          1.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
            五分至二分。
          2.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二)分處櫃員
          1.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減一分。
          2.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減零點五分。
          3.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4.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減一分。
          5.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6.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三)分處倉管員
          1.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減零點五分。
          2.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減一分。
          3.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減一分。
          4.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情節
            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5.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四)工友
          1.未依規定落實交辦工作,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
          2.未配合臨時交辦業務者,視情節輕重每次減零點五分至二分
            。
          3.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每次減一分至三
            分,其情節重大者,減四分至五分。

八、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加分:
    (一)分處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分、零點八分、零
          點六分、零點四分、零點二分。
    (二)當年度結束日在職之櫃員平均單日非黃金類質借件數,排名為
          全部分處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分、零點八分、零點六分、零
          點四分、零點二分。
    (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訪查各分處為民服務結果前三名者,依序各
          加零點八分、零點五分、零點三分。
    (四)工友配合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至多加一分
          。
    (五)其他具體優良服務事蹟,有助營運或提昇機關形象,經查證屬
          實者,加一分至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