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人字第 110302116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人事考核獎懲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五年七
月一日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發布,嗣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一
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配合臺北市政府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一0三00三四七
0號函修正「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第
二點,及落實考核成績核實評定,俾個人績效考核更具鑑別度,爰修正本
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秘書及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不列入評比,並將現行第九點考核總成
    績說明併入本點。(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第六點提高個人獎勵占比,及刪除環境整潔評比。(修正規定第
    六點)
三、為避免重複計算非黃金類質借推行績效,刪除非黃金類質借各分處排
    名加發基準,及修正櫃員排名加分項目。(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