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五年七
月一日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發布,嗣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一
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配合臺北市政府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一0三00三四七
0號函修正「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第
二點,及落實考核成績核實評定,俾個人績效考核更具鑑別度,爰修正本
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秘書及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不列入評比,並將現行第九點考核總成
績說明併入本點。(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第六點提高個人獎勵占比,及刪除環境整潔評比。(修正規定第
六點)
三、為避免重複計算非黃金類質借推行績效,刪除非黃金類質借各分處排
名加發基準,及修正櫃員排名加分項目。(修正規定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