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五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
    及減輕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一百零四
    年增加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
    不適用之。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
    ;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
    納擇一適用。
    本處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
    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
          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
          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
          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在五十萬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
          分二至六期。

四、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處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

六、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
    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本處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
    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