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
及減輕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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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一百零四
年增加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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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
;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
納擇一適用。
本處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
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
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
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
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在五十萬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
分二至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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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處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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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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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
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本處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
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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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依相關稅
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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