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時,委託機關應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契約,該契約
  應報請市政府核准並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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