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於契約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案名稱。
二 委託人、受託人全銜。
三 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設施清冊、維修管理、保險、稅捐及損害賠
償之規定。
四 委託經營業務、項目、範圍、原則。
五 委託期限。
六 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
七 受託人應繳租金、使用費、回饋金及權利金、保證金。
八 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受託人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出及其
他權利義務等)。
九 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安全之保障。
十 受託人對於委託機關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十一 受託人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市政府查核後報市議會備查。但受託
人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簽證。
十二 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
十三 委託內容變更之規定。
十四 委託契約終止、解除、續約之要件。
十五 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十六 受託人所提經雙方協商修正後之經營計畫契約之附件與契約同等
效力。
十七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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