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於契約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案名稱。
  二  委託人、受託人全銜。
  三  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設施清冊、維修管理、保險、稅捐及損害賠
      償之規定。
  四  委託經營業務、項目、範圍、原則。
  五  委託期限。
  六  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
  七  受託人應繳租金、使用費、回饋金及權利金、保證金。
  八  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受託人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出及其
      他權利義務等)。
  九  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安全之保障。
  十  受託人對於委託機關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十一  受託人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
        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市政府查核後報市議會備查。但受託
        人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簽證。
  十二  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
  十三  委託內容變更之規定。
  十四  委託契約終止、解除、續約之要件。
  十五  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十六  受託人所提經雙方協商修正後之經營計畫契約之附件與契約同等
        效力。
  十七  其他約定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