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在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將經營管 理成效擬具工作報告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 經市政府核定後為之。其委託期間合計以九年為限,屆滿九年時,應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 受託人係由政府投資成立,其投資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成立目的在 於經營該受託業務,且營運績效良好,並經市議會同意續約者,得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續約者,滿三年時,應送市議會備查;滿六年時,應 送市議會同意。其後之續約,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