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除法令規定應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外,應依下列
規定計算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
一 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得自行設定者,其權利金底價依
下列標準擇一計算:
(一)依本市市有房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計算。
(二)依市政府投資成本回收、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及
受託業務實際利潤分成總和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市政府每年投資成本回收為(建物工程經費/使用年限)與
(設備成本/使用年限)及市政府負擔之各項稅捐之總和。
2.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為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
)自行營運收入扣除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自行營運成本
。但營運收入低於營運成本時,營運利益以零計算。
3.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當期實際營運收入扣除當期實際營運
成本(不含所得稅費用)、支付市政府投資成本回收及支付
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之百分比計算。但
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利潤以零計算。
二 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須由市政府設定之公益性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委託案,其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為市政府自行經營(
預期)營運利益與受託業務實際利潤分成之總和。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同前款第二目計算方式。
(二)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實際營運收入扣除實際營運成本(不含
所得稅費用)及支付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
之百分比計算,但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利潤以零計算。
三 委託經營管理項目經核定受託人不得對外收取費用者,免收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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