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除法令規定應收取租金或使用費者外,應依下列
  規定計算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
  一  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得自行設定者,其權利金底價依
      下列標準擇一計算:
    (一)依本市市有房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計算。
    (二)依市政府投資成本回收、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及
          受託業務實際利潤分成總和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市政府每年投資成本回收為(建物工程經費/使用年限)與
            (設備成本/使用年限)及市政府負擔之各項稅捐之總和。
          2.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為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
            )自行營運收入扣除過去三年平均(或預估)自行營運成本
            。但營運收入低於營運成本時,營運利益以零計算。
          3.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當期實際營運收入扣除當期實際營運
            成本(不含所得稅費用)、支付市政府投資成本回收及支付
            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之百分比計算。但
            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利潤以零計算。
  二  經核定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須由市政府設定之公益性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委託案,其回饋金或權利金底價為市政府自行經營(
      預期)營運利益與受託業務實際利潤分成之總和。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同前款第二目計算方式。
    (二)實際利潤分成為受託人實際營運收入扣除實際營運成本(不含
          所得稅費用)及支付市政府自行經營(預期)營運利益後餘額
          之百分比計算,但上述餘額為負數時,實際利潤以零計算。
  三  委託經營管理項目經核定受託人不得對外收取費用者,免收權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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