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須由市政府設定者,其受託前已有收費標準
  之項目,應依原有收費標準辦理,但受託人於委託經營期間得經市政府
  同意後比照公營機構收費標準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受託人因投資相
  關設備擬增加收費項目或部分項目自訂收費標準時,其投資計算及收費
  標準應送委託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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