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用房地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規定提供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
者,由本府財政局就管理機關、使用人、使用標的、使用面積、使用費、
計收方式及使用期間等資訊,每半年彙整提報本小組報告後,於本市網站
公告。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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