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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對小巨蛋場館之固定資產有增購、變更、重置或廢止之必要者 ,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費用由本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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