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就其委託經營業務,應以本身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及收費,並就 該委託經營事項獨立計算損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檢附 財務收支損益表,函請財政局派員審查,如未派員審查者,即以審計機關 審定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