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就其委託經營業務,應以本身名義對外簽訂契約及收費,並
  就該委託經營事項獨立計算損益。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
  檢附財務收支損益表,函請財政局派員審查,如未派員審查者,即以審
  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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