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裁處書副知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裁處書副知作業,為簡化公文作
    業,提昇菸酒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屬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
    條規定所開立之裁處書,因事涉限期回收補正、菸酒標示管理及消費
    者權益,須各地方政府配合注意、查緝,故是類裁處書應副知財政部
    及各地方政府,俾供外勤查緝時參考使用。

三、屬性質特殊或違規情節重大,而有全國配合查緝必要之案件(例如:
    銷售全國之私、劣菸酒案件等),因攸關菸酒管理之健全、菸酒市場
    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故是類裁處書應副知財政部及各地方政府
    ,俾供及時查緝不法。

四、非屬前開二點情形所開立之裁處書,僅須副知財政部及相關機關(例
    如:查獲機關、配合查緝機關等),免再副知各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