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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各機關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
    眷屬宿舍(以下簡稱眷舍)基地改建範圍內符合續住規定之合法現住
    人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眷舍辦理改建時,應擬訂改建計畫簽報本府核定
    ,計畫內容應包含改建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安置作業、經費需求,以
    及改建後預期效益。

三、本要點所稱合法現住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以前依規定配(借)住眷舍。
    (二)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
    (三)有居住之事實。
    (四)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五)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
          職或免職人員。
    (六)未違反眷舍配(借)住法令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致喪失續住資格
          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遺眷,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本要點發布生效日
    前有婚姻關係之未再婚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四、本要點安置對象為眷舍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規定繼續列
    管之合法現住人,向管理機關申請安置,經管理機關核其無自有房屋
    且有安置必要者。
    前項所稱無自有房屋,係指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無自
    有住宅,或於前述地區內持有之共有住宅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
    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
    不符合第一項安置條件者,管理機關應先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
    要求現住人騰空返還,屆期仍未騰空返還者,管理機關應循司法途徑
    解決。

五、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核有安置必要之合法現住人,管理機關得採下列方
    式之一處理,並補貼所需租金、住房費或使用費:
    (一)協調向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申請入住,並依該院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協調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中繼住宅,並依該局相關規定辦理
          。
    (三)協調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臺北市老人住宅(公寓),並依該局相
          關規定辦理。
    (四)利用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臺北市市有閒置宿舍,並比照宿舍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
    (五)依第二款中繼住宅之房屋租金水準給予安置期間租金補貼。
    合法現住人無法配合前項安置方式搬遷,管理機關應限期要求騰空返
    還,屆期仍未騰空返還者,管理機關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六、依本要點安置之合法現住人,管理機關應比照宿舍管理相關規定每年
    至少辦理兩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並作成紀錄。不符合實際居住認定
    標準、第三點合法現住人要件或第四點第一項無自有房屋且有安置必
    要之條件者,管理機關應終止安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