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資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償還市政府在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之本息及相關手續費。 二、償付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籌資金之本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之短期投 資。 四、其他與本基金資金運用及管理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動性;從事前項第三 款短期投資,並應另訂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得提前償還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債務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