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加強管理稅款及非稅款收入繳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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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稅款及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本
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
款解繳作業辦法」及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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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及
其轉委託之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二)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
撥入代庫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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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訊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各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
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資
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
交稽徵機關者,非經代庫銀行報請稅捐處同意,應於次營業日
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
機關。
(二)金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每星期二、五)前
,將上期所收之本市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
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
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撥入代庫銀行,彙解市庫存
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2.代庫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填製繳款書,繳入市
庫存款戶,以「暫收稅款」科目列帳,並編製入帳明細單,供
稅捐處對帳。
(三)稅捐處依下列作業程序轉正與銷號:
1.轉正:稅捐處應將所收各項稅款編造收入清單,並將彙整核算
後各稅目數額,依規定屬本市歲入部分,每星期二次填製市庫
收入轉正通知書,持交代庫銀行公庫部(以下簡稱總庫)轉入
各項稅課之正式科目。
2.銷號:稅捐處應按時收取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
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發現無法正常銷
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四)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處理如下:
1.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並將處理結果
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稅捐處。
2.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填妥相關資料回報,並由稅捐處開具收入退還書、專
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
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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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總庫及代庫銀行各分行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款項繳入年
度者,直接存入市庫存款戶。
2.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非稅收入專戶或保管金專戶(以下
簡稱專戶)名稱及帳號者,存入該專戶。
(二)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分行應於次日將日報表及非稅款收入憑
證送其總行或總行指定之承轉行(以下簡稱承轉行),並於約
定解繳日將所收非稅款存入總行或承轉行彙整解繳總庫。
2.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或承轉行應編製日報總表二份,一
份自行留存,一份於解繳當日送交總庫,解繳款項應以匯款或
簽開支票方式解繳總庫,並將非稅款收入憑證彙整後送交總庫
。
3.總庫核對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或承轉行解繳之款項、日
報總表及收入憑證相符後,依各機關填具之專戶名稱、帳號或
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存入專戶或市庫存款戶。
(三)非稅款收入存入專戶者,視各機關需求將非稅款收入憑證報核聯
送各該專戶開戶行,或提供電子檔核帳;存入市庫存款戶者,視
各機關需求提供非稅款收入憑證報核聯或電子檔核帳。
(四)非稅款收入先存入專戶者,各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適時至專戶開戶
行領回對帳單、收入憑證報核聯或由代庫銀行提供電子檔核帳。
核對無誤後,應即日按歲入科目填寫繳款書及簽發專戶支票,繳
入市庫存款戶。
(五)非稅款收入直接存入市庫存款戶者,各機關得以網路銀行下載之
市庫存款交易明細表或對帳單,經列印人員加蓋職章,併同收入
憑證作為登帳及核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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