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稅款及非稅款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89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市庫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及
        其轉委託之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二)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
        撥入代庫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四、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訊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各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
          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資
          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
          交稽徵機關者,非經代庫銀行報請稅捐處同意,應於次營業日
          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
          機關。
  (二)金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每星期二、五)前
          ,將上期所收之本市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
          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
          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撥入代庫銀行,彙解市庫存
          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2.代庫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填製繳款書,繳入市
          庫存款戶,以「暫收稅款」科目列帳,並編製入帳明細單,供
          稅捐處對帳。
  (三)稅捐處依下列作業程序轉正與銷號:
        1.轉正:稅捐處應將所收各項稅款編造收入清單,並將彙整核算
          後各稅目數額,依規定屬本市歲入部分,每星期二次填製市庫
          收入轉正通知書,持交代庫銀行公庫部(以下簡稱總庫)轉入
          各項稅課之正式科目。
        2.銷號:稅捐處應按時收取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
          料,並轉出繳款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發現無法正常銷
          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四)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處理如下:
        1.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將款項繳入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並將處理結果
          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稅捐處。
        2.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
          經查明後填妥相關資料回報,並由稅捐處開具收入退還書、專
          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
          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