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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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應付歲
出款、應付歲出保留款等法案(含電子檔)與其他支付法案及各
機關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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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電子支付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驗證前後分別製作備份存查。
(二)經驗證各該機關簽證人員之簽證相符後,應即整理彙總,依
序逐筆加編序號及收到日期。
(三)各機關與財政局因發生傳送與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
任時,應委請具公信力之單位比對驗證前備份之電子支付文
件,判定其責任之歸屬。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電子支付文件應依序審核;屬急件者,應優先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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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機關於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除有第三
十七點規定情事者,財政局應於當日完成審核,即時更新未支用
餘額及將已屆支付日期之付款憑單核放代庫銀行。但逾代庫銀行
作業時間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每日逾十五時三十分始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財政局應於
次一工作日完成前項程序。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因應條文修正,爰酌作點次修正。
三、考量會計年度終了時,付款憑單數量爆增,因逾代庫銀行作業時間,
無法配合將已屆支付日期之付款憑單核放代庫銀行,爰增列但書以符
合實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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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電子支付文件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件並傳送退件日報
表通知各該機關: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三)各機關通知退回。
(四)付款憑單與其附件相關之受款人、金額互不相符。
(五)支付資料不完整或錯誤。
(六)款項未逕付政府債權人。
(七)支票特別記載事項未依第四十四點規定辦理。
(八)支出收回書或轉帳憑單收回類別註記錯誤。
(九)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配合「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無「委託經費」及
「受託經費」科目,爰刪除本點,以符合實際作業。
三、因應條文修正,第七款爰酌作點次修正。
四、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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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指
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簽章核放後
,將匯款檔及彙總簽發市庫支票,送存至代庫銀行。但財政局因
故無法以簽章核放者,得列印傳送清單及加蓋印鑑之統計表送存
。
財政局送存代庫銀行之市庫支票得轉換成電子資料以連線方式傳
送。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為落實電子化政府,達到行政 e化的目標,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
時,使用金融憑證簽章取代紙本遞送匯款資料,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另考量系統因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金融憑證簽章時,得列印紙本
及加蓋印鑑之統計表送存代庫銀行,爰增列但書以符合實際作業。
三、為利於受款人收受電子化市庫支票,其所出具之收據,得依法免貼用
印花稅票,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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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財政局於每次匯款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匯款檔及彙總簽發電子
化市庫支票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代扣同等金額,並與代庫銀行
每日提供之「當日轉帳支出(電連匯款)交易明細表」核對。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為利於受款人收受電子化市庫支票,其所出具之收據,得依法免貼用
印花稅票,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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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財政局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後通知各機關查明原因,並俟更正
後再行匯出。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依據機關填具之更正申請單
經財政局審核後,由原支用機關連同「支出收回書」送代庫銀行辦
理繳庫事宜。
各機關接獲退匯通知後,應於金融機構營業日四個工作日內填妥更
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或不匯作業。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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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財政局提供電連存帳入戶通知服務。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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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財政局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契約。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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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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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基於庫款安全及保障受款人權益,市庫支票一律加印「平行線」
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市庫支票免印「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領回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受款人為各機關承辦
人者,免印「平行線」。
(二)受款人自領之市庫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免印「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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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撤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更正申請單
,加蓋受款人印章、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由財政局核驗
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受款人申請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並以撤銷其中一項為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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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應予註銷作廢
,重新簽開,並更正資料檔。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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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傳送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電子支付文件,並將原市庫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
。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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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簽發之市庫支票,應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印鑑章。
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前項印鑑章
證明。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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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市庫支票之裝封及交付,財政局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
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依適當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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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於發出時
應將支票號碼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加蓋付訖章。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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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受款人、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
時,應自動提示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身分證件及印章,經財政
局人員查驗憑單編號、簽證人員印鑑章及受款人身分相符後,於
「領訖簽章」欄簽章後發給之,關係通知單由財政局留存,作為
領訖憑證。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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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委託代
領」欄填妥授權資料,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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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財政局辦理郵寄市庫支票作業時,應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清單
寄發,並將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清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
之市庫支票,應予收存登記,並通知原支用機關領回查明處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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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財政局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紙本憑單、支票清單及電連存帳資料統計表依日期排序,分
別裝訂成冊存檔。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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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撥金融機構。
匯撥日期遇假日時,再照假日數提前。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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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財政局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
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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