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編章節條文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三十四、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應付歲
        出款、應付歲出保留款等法案(含電子檔)與其他支付法案及各
        機關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三十五、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電子支付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驗證前後分別製作備份存查。
      (二)經驗證各該機關簽證人員之簽證相符後,應即整理彙總,依
            序逐筆加編序號及收到日期。
      (三)各機關與財政局因發生傳送與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
            任時,應委請具公信力之單位比對驗證前備份之電子支付文
            件,判定其責任之歸屬。
        財政局收到各機關電子支付文件應依序審核;屬急件者,應優先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三十六、各機關於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除有第三
        十七點規定情事者,財政局應於當日完成審核,即時更新未支用
        餘額及將已屆支付日期之付款憑單核放代庫銀行。但逾代庫銀行
        作業時間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每日逾十五時三十分始放行之電子支付文件,財政局應於
        次一工作日完成前項程序。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因應條文修正,爰酌作點次修正。
三、考量會計年度終了時,付款憑單數量爆增,因逾代庫銀行作業時間,
    無法配合將已屆支付日期之付款憑單核放代庫銀行,爰增列但書以符
    合實際作業。

三十七、電子支付文件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件並傳送退件日報
        表通知各該機關: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三)各機關通知退回。
      (四)付款憑單與其附件相關之受款人、金額互不相符。
      (五)支付資料不完整或錯誤。
      (六)款項未逕付政府債權人。
      (七)支票特別記載事項未依第四十四點規定辦理。
      (八)支出收回書或轉帳憑單收回類別註記錯誤。
      (九)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配合「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無「委託經費」及
    「受託經費」科目,爰刪除本點,以符合實際作業。
三、因應條文修正,第七款爰酌作點次修正。
四、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十八、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指
        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簽章核放後
        ,將匯款檔及彙總簽發市庫支票,送存至代庫銀行。但財政局因
        故無法以簽章核放者,得列印傳送清單及加蓋印鑑之統計表送存
        。
        財政局送存代庫銀行之市庫支票得轉換成電子資料以連線方式傳
        送。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為落實電子化政府,達到行政 e化的目標,財政局辦理電連存帳作業
    時,使用金融憑證簽章取代紙本遞送匯款資料,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另考量系統因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金融憑證簽章時,得列印紙本
    及加蓋印鑑之統計表送存代庫銀行,爰增列但書以符合實際作業。
三、為利於受款人收受電子化市庫支票,其所出具之收據,得依法免貼用
    印花稅票,爰增列第二項。

三十九、財政局於每次匯款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匯款檔及彙總簽發電子
        化市庫支票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代扣同等金額,並與代庫銀行
        每日提供之「當日轉帳支出(電連匯款)交易明細表」核對。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為利於受款人收受電子化市庫支票,其所出具之收據,得依法免貼用
    印花稅票,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財政局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後通知各機關查明原因,並俟更正
      後再行匯出。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依據機關填具之更正申請單
      經財政局審核後,由原支用機關連同「支出收回書」送代庫銀行辦
      理繳庫事宜。
      各機關接獲退匯通知後,應於金融機構營業日四個工作日內填妥更
      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或不匯作業。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一、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財政局提供電連存帳入戶通知服務。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四十二、財政局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契約。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三、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電子支付文件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四十四、基於庫款安全及保障受款人權益,市庫支票一律加印「平行線」
        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市庫支票免印「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領回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受款人為各機關承辦
            人者,免印「平行線」。
      (二)受款人自領之市庫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免印「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五、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撤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更正申請單
        ,加蓋受款人印章、原支用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由財政局核驗
        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受款人申請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並以撤銷其中一項為限。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六、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應予註銷作廢
        ,重新簽開,並更正資料檔。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四十七、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傳送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電子支付文件,並將原市庫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
        。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四十八、簽發之市庫支票,應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印鑑章。
        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前項印鑑章
        證明。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四十九、市庫支票之裝封及交付,財政局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
        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依適當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五十、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於發出時
      應將支票號碼輸入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
      單加蓋付訖章。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依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五十一、受款人、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
        時,應自動提示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身分證件及印章,經財政
        局人員查驗憑單編號、簽證人員印鑑章及受款人身分相符後,於
        「領訖簽章」欄簽章後發給之,關係通知單由財政局留存,作為
        領訖憑證。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二、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委託代
        領」欄填妥授權資料,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後發給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三、財政局辦理郵寄市庫支票作業時,應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清單
        寄發,並將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清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
        之市庫支票,應予收存登記,並通知原支用機關領回查明處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四、財政局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
        應將紙本憑單、支票清單及電連存帳資料統計表依日期排序,分
        別裝訂成冊存檔。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五、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財政局應於發薪日前一日匯撥金融機構。
        匯撥日期遇假日時,再照假日數提前。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六、財政局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
        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報告送審計處及主計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