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自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訂定發布實施後,嗣於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及一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在案。
因配合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
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因應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介接本府資訊局建
置之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系統、參照收受電子化國庫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得
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規定,增加電子化市庫支票功能、強化本府員工薪津
發放作業增列檢核比對規定、落實電子化政府以金融憑證簽章取代紙本遞
送匯款資料、簡化作業流程及配合實務作業等,爰修正相關規定,以為作
業依循。本次點次修正共計72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刪除「餘額移轉憑單
」、「委受託經費」等用語(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
十點、第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三十三點、第三十七點、第七十八
點),並刪除現行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六點。
二、配合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三、配合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介接本府資訊局建置之電子請購及電子核銷
系統(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列電子化市庫支票功能(修正規定第三十八點、第三十九點、第六
十點)。
五、增訂薪資匯款與本府薪資系統檢核比對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八點
)。
六、配合支付業務無紙化作業(修正規定第十九點、第三十八點),並刪
除現行第八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