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編章節條文

  肆、市庫作業程序
五十七、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並加蓋財政
        局印信,連同「臺北市公庫帳戶更換印鑑申請書」,函送代庫銀
        行作為驗對市庫支票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八、代庫銀行除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
        退票外,不得拒付。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五十九、市庫支票各要項經查符合規定及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代庫銀行
        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市庫支票代庫銀行應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連同電子
        檔案併送財政局。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六十、代庫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彙總簽
      發電子化市庫支票)時,應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
      日轉帳支出(電連匯款)交易明細表」,提供財政局對帳。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為利於受款人收受電子化市庫支票,其所出具之收據,得依法免貼用
    印花稅票,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接獲金融機構退匯
        通知時,應將退匯資料儘速通知財政局及各退匯機關,若已逾上
        班時間無法於當日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並俟財政
        局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接獲財政局查明後無法更正通知者,代庫
        銀行應依據支用機關所持財政局審核後之更正申請單及支出收回
        書,辦理繳庫事宜。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六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即時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內,如因電腦連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
        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
        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實際作業。

六十三、代庫銀行經由財金公司辦理跨行通匯得依約定酌收跨行通匯費。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

六十四、代庫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
        製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代庫銀行應按月編
        製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酌作文字修正。

六十五、代庫銀行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
        料傳送財政局建立資料檔,並按月編製收入報表,分送審計處、
        財政局及主計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遞改。
二、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