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發生風
災、水災、震災等重大災變或其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本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本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
行)營業時間外有緊急領款以應業務需求之必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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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緊急領款時,應簽開其主管之專戶存款帳戶支票,並經本府財
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科長級以上主管人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代庫
銀行公庫部處理。
如因情況急迫未能簽開公庫支票時,應由領款機關首長及財政局局長
或前二機關首長授權之人會同簽具取款憑條。該取款憑條,應簽蓋各
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所留首長印鑑,及財政局局長預留緊急領款之印鑑
,以供核對。如無法取得上開印鑑,得由領款機關首長及財政局局長
或前二機關首長授權之人以親自簽名替代之。領款機關並應於次一營
業日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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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庫銀行處理各機關緊急領款時,以該行公庫部為主辦單位,並應與
該行其他相關單位密切連繫,適時調撥資金,充分供應各機關所需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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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領款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仟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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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庫銀行處理各機關緊急領款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設置營業時間外緊急領款備查簿,並逐筆登錄。
(二)專戶支票或取款憑條應放置於經理金庫,並於次一營業日,依規
定作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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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款機關得於必要時,會同代庫銀行洽請本府駐警隊護鈔,以求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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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款機關應於次一上班日起 7日內,簽開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以電腦
連線存帳方式,歸墊其專戶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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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與代庫銀行訂立代理市庫契約時,應將本要點納為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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