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悉依本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匯入
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提供之繳費專戶轉帳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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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銀簽訂契約書(
名稱、內容詳如附件一),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留存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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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銀應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一)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虛
擬帳戶),供各機關匯入應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
款帳號等資料之「○○○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
如附件二)交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憑證。
(二)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14碼,編碼原則如下:第 1-4碼為專案代號
1198,第5-6碼為檢查碼,第7-11碼為機關代號,第12-14碼為費
用別代號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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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撫基金匯款期限: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至
臺銀世貿中心分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公務人員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
時間(於上月月底或當月月初)匯入,政府撥繳部分,於當月繳費期
限前至少二個工作日(最遲十三日)匯入繳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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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撫基金繳費作業編製付款憑單方式如下:
(一)金融機構代號:「0040853」。
(二)金融機構名稱:「臺灣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
(三)帳號:專案代號1198(4碼)+檢碼(2碼)+機關別代號( 5碼
)+費用別代號015(3碼)。
(四)受款人名稱:(○○○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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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繳費清單及繳款卡於臺銀營業時間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
(一)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應繳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
,利用支付查詢系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當月15日)
前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及「○○○機關學校繳
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至臺銀各分行加蓋轉帳日期章,並當場
取回收執聯。
(二)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每月15日(
遇假日順延),臺銀將派員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
上項轉帳繳費取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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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明細查詢:
(一)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集
中支付作業查詢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其中摘要欄:以"1"代表「轉收」,以"2"代表「轉支」。
(二)各機關學校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
世貿中心分行查詢繳費專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
作業困擾及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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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錯帳調整: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
出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如
附件三)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自行送交臺銀
世貿中心分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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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差額調整:
(一)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時,得於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
,以現金併繳之。
(二)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存帳
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調整
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支出
憑證」(如附件四)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
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號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申請
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中心分行申請開立受款人為「限存入
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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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得視實務作業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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