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獎勵民間投資所需經費,得由市政府設置臺北市獎勵民間
  投資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支應之。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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