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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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
    止、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臺北市陸域自然地
    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及變
          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
          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研議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
    (二)文化局代表。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
    (四)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特殊地形、地理、地質
          或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
          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會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
    對外公開於產業局網站。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
    退。

五、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要點及其他法
          令迴避規定。

六、本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副召集人代理主
    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或迴避時,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
    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參與會議發言,但不
    得參與表決。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審議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
    知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
    供諮詢意見。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
    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產業局網站。

七、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相關機關與審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
    依前項規定辦理。
    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迴避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
    基準。

八、產業局為審議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指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
    程序時,應邀請本會委員參與。
    前項及第九點第二項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通知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
    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應依案件需要,邀
    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個人及團體提報案,於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個人及團體
    提報者出席說明價值。

九、本會審議時,得參酌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本會;本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
    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十、本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產業局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
    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十一、本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布於產業局網站。但遇緊急事
      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產業局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布於產業局網站。

十二、本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一人,由本市動物保護處指派現職人
      員兼任。

十三、本會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動物保護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