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授動字第111 600661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9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 北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
    止、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臺北市陸域自然地
    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及變
          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
          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研議及審議事項。

九、本會審議時,得參酌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本會;本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
    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