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有
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
止、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設臺北市陸域自然地
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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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廢止、變更範圍及變
更類別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
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市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研議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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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審議時,得參酌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評估報告進行審議。
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
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本會;本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
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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