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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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商業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特設
    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派聘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科科長
    (三)登記服務科科長
    (四)商業管理科科長
    (五)商業輔導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名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惟仍視機關業務適時調整,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