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商業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特設
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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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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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派聘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科科長
(三)登記服務科科長
(四)商業管理科科長
(五)商業輔導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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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名綜理
本會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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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原則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惟仍視機關業務適時調整,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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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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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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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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