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商業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前於 一0四年六月九日臺北市商業處(一0四)北市商政字第一0四三0 二00一00號函訂定「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作業要點),並溯自一0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二三六三 一0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商業處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處 科室名稱有部分修正,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商業登記科科長」修正為「商業 發展科科長」。(修正第三點第二款) (二)現行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公司登記科科長」修正為「登記 服務科科長」。(修正第三點第三款)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派聘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科科長 (三)登記服務科科長 (四)商業管理科科長 (五)商業輔導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