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及處內網公告下達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人事管理考核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商業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前於
    一0四年六月九日臺北市商業處(一0四)北市商政字第一0四三0
    二00一00號函訂定「臺北市商業處廉政會報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作業要點),並溯自一0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二三六三
    一00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商業處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處
    科室名稱有部分修正,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商業登記科科長」修正為「商業
          發展科科長」。(修正第三點第二款)
    (二)現行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三款「公司登記科科長」修正為「登記
          服務科科長」。(修正第三點第三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本處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派聘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科科長
    (三)登記服務科科長
    (四)商業管理科科長
    (五)商業輔導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