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實施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管理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考核工程單位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
    績效,強化本處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增進施政
    效能,作為發放工程獎金及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行政院函頒「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三、適用對象:
    本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
    (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現職人員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
    現職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其他單位人員
    得依首長衡酌納入;另單位績效獎金部分,臨時人員需12月 1日仍在
    職,且連續服務滿 6個月以上。

四、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本處工程獎金之經費來源及額度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
        支給原則」第 3點規定辦理如次:
        1.94年 1月 1日起新進或調任者,其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系
          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45,000元額度內,就「自
          辦」與「非自辦」工程業務所訂標準提撥。
        2.94年 1月 1日以前原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
          率獎金發給要點」規定提撥獎金額度者,依原規定提撥。
  (二)本處工程績效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由工程獎金內提撥22%作為
        績效獎金經費來源。

五、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援用原「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規定辦理。就本年度預估之獎金預算總額,其中 78%每月依照職
        等職務級點發給,年度中職務異動(含新進、調任、退休、資遣
        及死亡)者,按所任職月數比例發給;又異動當月工作未滿16日
        者,則不計算發給。
  (二)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22%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
        下列 2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80%數額,依本處績效評核結
          果發給單位績效獎金。工程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
          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 3級以上等第發給,不得平均分
          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 20%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
          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三)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四)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130,000元。

六、績效評核方式:
  (一)單位年度績效評核:
        1.本處工程單位績效獎金,應就年度內欲達成之市政施政目標及
          本處政策白皮書設定 3至 5項績效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以利
          考評。(附表 1)
        2.受評單位:本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單位。
  (二)個人績效評核:本處應依據工程單位績效目標分列所屬員工之個
        人工作項目,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平時考核,據以發給個人績效獎
        金,或於員工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
          成率 10%以上。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
          。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
          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
        7.辦理招商投資業務,有具體成果。
        8.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
          。
        9.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

七、單位績效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年度終了時,受評單位應先就其所設定目標之執行績
        效辦理評核,其評核項目及配分如次:
        ┌────────────────┬─────────┐
        │評核項目                        │     配分         │
        ├────────────────┼─────────┤
        │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創新性及貢獻度│     30分         │
        ├────────────────┼─────────┤
        │目標達成度                      │     50分         │
        ├────────────────┼─────────┤
        │綜合考評                        │     20分         │
        └────────────────┴─────────┘
  (二)評分標準說明:(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2)
        1.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創新性及貢獻度部分:
          A.目標執行需突破困境,有具體佐證者。
          B.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C.目標對市政建設及民眾具有明顯貢獻。
        2.目標達成度部分,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
          據或具體佐證者,應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
          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
          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
          成效...等,並與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依據
          每年11月底時實際工作進度與預計工作進度之差距,以及年度
          中各季之辦理進度進行評分。
        3.綜合考評部分,由處長針對各單位年度工作績效綜合考評之。

八、績效評核程序與時間:
  (一)單位績效:
        1.期中檢討:受評單位應於每年 7月10日前填具績效目標期中執
          行進度檢討表(附表 4),並由人事室彙陳處長核閱。
        2.受評單位應於年終依據工作評核項目及指標逐項辦理自評,填
          具工作要項執行評分表(附表 3),並提出具體佐證於每年12
          月 5日前送人事室彙整。
        3.人事室於彙整後提送本處績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12月15日前
          完成複評,複評結果於簽奉處長核定後轉知各科室。
        4.本處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複評時,得就受評單位實際績效酌予增
          減總分。
  (二)個人績效:年度內個人績效有本計畫六、(二)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處長衡酌其貢獻程度即時發給;或由單位主管提報考績委員
        會通過後簽報處長核可發給之。

九、單位績效評核成績評定方式:
  (一)受評單位之總成績依其目標設定項目之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二)目標設定項目應依附表 2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評核資
        料及評分。
  (三)目標設定項目如由 2個以上之單位共同執行者,應分別填列評核
        資料及評分,並依其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四)目標設定項目如包含 2個以上目標評核項目分別執行者,應分項
        填列評核資料,並依目標管理分項之權重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十、單位績效評核等第與獎懲:單位績效評核結果除作為績效獎金發給依
    據外,並得作為評定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參考。
  (一)特優:總成績達90分以上。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特優,其獎金
        之總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台幣
         9,000元發給。
  (二)優良:總成績達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優
        良,其獎金之總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
        最高新台幣 8,000元發給。
  (三)良好:總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良
        好,其獎金之總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
        最高新台幣 7,000元發給。
  (四)普通: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獎勵。
  (五)成績經評定未滿70分之單位,得簽請議處。
    前述工程績效獎金發給數額可視工程管理費可實提工程獎金數額,於
    可供發放單位績效獎金之總額度內按比例調整。
    受獎單位應將績效獎金分配情形送由人事室彙整,單位主管所得分配
    不得超過單位每個人平均獎金之 2倍。
    本處從事工程業務單位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其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
    者,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績效獎金:
    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 3次或 1次記 1大過或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或依公
    務人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另臨時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由本處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十一、依職等職務級點發給之工程獎金,由本處工程單位暨會計單位檢討
      預算執行進度提供人事單位,再由人事單位將差勤獎懲紀錄統計彙
      整後,併送出納單位依前開規定造冊發給。

十二、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規
      定辦理。

十三、本計畫陳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