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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五條
各營利事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低 於公共意外責任險基本條款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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