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本辦法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左:
  一、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
      節目帶播映業。
  二、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
  三、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
      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

  第三條所訂之各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檢附已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各營利事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低
  於公共意外責任險基本條款之標準。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未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者,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應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
  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
  ,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期滿仍未辦理者,應撤銷其營利事業
  登記證。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