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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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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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左:
一、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
節目帶播映業。
二、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
三、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
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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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訂之各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檢附已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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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事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不得低
於公共意外責任險基本條款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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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未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者,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應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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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
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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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
,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期滿仍未辦理者,應撤銷其營利事業
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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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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