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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未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者,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應不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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