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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依本暫行辦法之規定。 前項營利事業以本暫行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府列管有案者為限。 本暫行辦法所稱貓空地區,指第一條都市計畫案所定之開發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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