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貓空地區營利事業申請暫行認許,依本暫行辦法之規定。
  前項營利事業以本暫行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府列管有案者為限。
  本暫行辦法所稱貓空地區,指第一條都市計畫案所定之開發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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