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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創業、研發、品牌建立及創新育成補助支出。 三、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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