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創業、研發、品牌建立及創新育成補助支出。
  三、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