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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 0993276200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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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147900號令修正 公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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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創業、研發、品牌建立及創新育成補助支出。 三、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