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本府核定: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 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辦理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