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本府核定: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  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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