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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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