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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