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
    (一)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事相關活動,改進農民農業技術並增
          加農業收入。
    (二)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家政、老年農民生活規劃相關活動,提
          昇農村婦女、老年農民生活品質,增進身心健康。
    (三)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四健相關活動,維繫農村向心力並獎勵
          農村青年留鄉從農。
    (四)補助本市各級農會辦理農民節相關活動,以表揚從事農業工作
          或推廣農業有功人員。

二、申請時間: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三、申請對象:本市各級農會。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單一計畫
          之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度本局農業推廣預算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
          本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
          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
          開。

五、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
          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
          件二),以word程式編製計畫書函送本局。
    (二)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
          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得依計畫之
          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六、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臺北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經濟效益及農民生活品質。
    (四)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五)評估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為本年度核准指標。
    (六)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七)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七、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之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
          三)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
          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
          戶儲存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
          須報本局核准。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 1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
          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
          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執行期間確實
    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
    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
    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
    限。

九、績效考核:
    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業
    推廣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六),填報時間分別為 4月10日、 7
    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
    送本局。
    本局將依臺北市各級農會農業推廣計畫績效評量標準表(如附件七)
    ,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以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
    審核及農會年度考核之依據。